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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的环境法制发展


来源:室内空气检测 发布时间:2017-8-17 20:05:20

我国现代环境法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一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起步阶段的环境法,时问跨度为1949年至1972年;二是前期发展阶段的环境法,时间跨度为1973年至1989年;三是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法,时间跨度为1990年至1999年;四是最新发展时期的环境法,时间跨度为2000年至今,即进入21世纪以后。从上述四个阶段的发展内涵看,其中新中国成立初期起步阶段的中国环境法发展仍属于世界环境法发展中的近代阶段;及至前期发展阶段,我国环境法开始加快发展,真正迈入了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发展阶段,与世界环境法的发展逐渐接轨;第三阶段是我国现代环境法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经济的巨大变迁给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第四阶段则是在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迅猛崛起的崭新背景下,我国环境法充分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经验,走上不断发展、革新的自主发展之路的全新发展时期。


    1.新中国成立初期起步阶段的环境法(1949一1972)


    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的需要,这一阶段在环境立法上侧重于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资源方面。制定的有关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改革法》(1949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1956年)、《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53年)以及《森林保护条例》(1963年)等。同时,防止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也开始制定,主要有《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1959年)和《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1959年)等。从总体上看,这个阶段的环境法在内容上已经包含了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具有近代环境法的特点。但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较低,多为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且各种法律规范比较凌乱,缺乏有机联系,不够体系化。


    2.前期发展阶段的环境法(1973—1989)


    前期发展阶段是新中国环境法第一次大发展时期,它迎来了环境法发展的春天。1972年召开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对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加之国内环境污染、环境破坏问题日益严重,我国于1973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借鉴国际做法确立了“三同时”制度。1978年《宪法》中第一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79年,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上,环境保护被确立为基本国策。1989年,《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取代了试行10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森林法》(1984年)、《草原法》(1985年)、《渔业法》(198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水法》(1988年)和《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等一些比较重要的环境法律。


    经过这一时期的大规模立法,我国环境法确立了独立的法律地位,开始从分散立法、单一立法走向综合立法、体系立法,形成了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阶段的环境法开始与世界环境法的发展逐渐接轨,已经真正成为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


    3.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法(1990—1999)


    这一时期,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迁,进行着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急剧转型。因此,这一阶段我国环境法的发展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紧紧围绕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各方面的工作。除对已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或制定实施细则外,这一时期又制定了许多十分重要的环境法律,主要有:《水土保持法》(1991年)、《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煤炭法》(1996年)、《防洪法》(1997年)、《节约能源法》(1997年)等。同时,受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促动,可持续发展理念也开始为我国环境法所接受。


    这一时期,国家对环境保护重要性和有关规律的认识更为深入,环境法制中开始蕴含更多的市场经济因素;立法速度不断加快,并且更加注重综合化立法和体系化立法,环境法律法规初具规模,已经基本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环境法体系。


4.最新发展时期的环境法(进入21世纪以后)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环境立法即进入了新的快速发展时期。这种发展不仅仅表现为环境法律法规数量规模上的逐年递增,同时还表现为环境立法思想内容和原则制度上的不断更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全程控制和总量控制的基本制度等内容已经成为新修订的环境立法的重要内容。其中,最具代表性、也是最为重要的是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以及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制定。在这一时期,我国环境法制在质与量上都发生了极大变化,建立了规模庞大且复杂的法律法规体系,立法的综合性、体系性进一步加强,环境法部门的独立地位更显重要。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环境法应当如何进一步修改完善开始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重视,并引发了关于“单行法、基本法还是法典化”的立法模式论争。尽管这一时期环境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这一发展阶段还远远没有结束。以《环境保护法》为代表的许多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制定正在热烈讨论或进行中,我国环境法进一步发展完善的道路之争也刚刚开始。到底如何选择,仍是我国环境法发展所面临的一项极富挑战意义的课题。可以说,我国环境法一场前所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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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环科室内空气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