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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理念的更新、调整领域的拓展以及调整方法的改进


来源:室内空气检测 发布时间:2017-8-17

法律理念是一个法律部门的灵魂,它直接决定了该法律部门的精神气质。一部环境法典的制定,必然会对国家当时主流的环境法律价值理念进行确立或确认,并予以固化,作为环境法律部门相当长一段时期的精神指导,其作用和影响也将渗透到各层级具体法律规定之中。随着环境法典的实施,这种作用与影响还将深入到守法、执法和司法等法律实践中。由此可见,一旦某一环境法理念被环境法典所确认和固化,其作用与影响将是长期持久的,很难再轻易改变。但是,环境法是一个崭新的并正在快速发展着的法律部门。环境法的理念在短短不到百年的发展历史中,从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狭隘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到兼顾后代人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开明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再到最新的更为关注自然利益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就几经变迁。就目前的环境法理念看,没有迹象表明,也没有理由相信,现阶段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将长期保持不变。而事实上,从目前环境问题以及环境法的发展趋势看,环境法的理念还将会不断更新与发展。因此,如果此时对环境法进行法典化,制定一部环境法典的话,无疑会严重阻碍环境法理念的更新。

         一定的调整领域是一个法律部门发挥其自身功能的基础。在制定环境法典时,将不可避免地要对环境法调整领域的边界进行某种划定,这样才能保证环境法典结构上的完备性和确定性。对于环境法来说,一定调整领域的拥有使其具备了独立地位,能够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和作用。制定环境法典能够巩固其现有的调整领域,使其功能在当前领域中得到更好的发挥。但是,环境法还只是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其作用的发挥还有巨大的空间。也就是说,环境法的调整领域还将可能获得更大的拓展和延伸。倘若因为环境法典的制定而被过早地划定了调整领域的边界,显然会对环境法的进一步发展形成很大的限制和束缚。

         同样,调整方法也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重要内容,对一定法律部门的存在和发展至为关键。在制定出来的环境法典中,必然要对环境法的调整方法进行一定的规定和限定,以使环境法的调整手段和方式更加规范化和确定化。但是,这一点对环境法的发展来说,也同样具有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环境法所特有的科技关联性、利益复杂性,以及其调整对象的分散性、多变性、综合性和复杂性,其调整方法也必然要灵活多变、综合兼顾、与时与事俱进。一成不变或变化不够、创新不足或不能及时改进的调整方法必然会影响到环境法功能的发挥,进而损害到环境法的发展。

对于上述环境法法典化的弊端,许多学者都深刻洞悉并表达了深切的忧虑:环境法典的稳定性在一定情况下也会成为环境法进一步发展和快速应对新的环境风险的障碍;如果法典化所创设出来的环境法体系过于僵硬,它将很难包容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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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环科室内空气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