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空气检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第6章的规定。主要要求如下: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子分部、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幕墙工程、外墙饰面板工程的设计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质量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