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国家专有性所决定,矿产资源的交易只能发生在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情形,以及探矿权和采矿权再行转让的情形。但是由于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对于后一种情形的严格限制,又使得矿产资源使用权的交易范围进一步缩小。这与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的目标还是有一定距离的。为此,我国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修改与完善,从放宽采矿权、探矿权的转让条件,严格转让程序,保障转让权益等几个方面入手去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矿产资源交易制度。对此,国务院已经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就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做出了专门规定,必将为保障这两种权利的顺畅交易发挥积极作用。